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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1、使用制度  (1)动用计划内的武器装备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动用计划外的武器装备由北京卫戍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民兵武器弹药借、送他人;运输武器弹药经过军事禁区时,应提前7天向卫戍区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运输。  (2)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

    admin 发布时间:2025-05-09 0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