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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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07 09:33:55

结论: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遇到非正常损失或改变非应税用途时,原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调整。以下是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1. 当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在产品或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若涉及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导致进项税额不再可抵扣,需及时调整账务,将这部分税额转出。这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非应税项目的使用会导致进项税额的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