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选举办法是什么_工会章程2020年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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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23 22:32:10
本文目录一览
- 1、高职高专要制定哪些工会规章制度
- 2、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 3、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什么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
- 4、工会会费收缴标准2023
- 5、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 6、工会主席选举办法是什么
高职高专要制定哪些工会规章制度
高校工会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职能,规范学校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应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方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条工会要团结和教育教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教职工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五条 工会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教职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
二工会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学校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三工会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靠会员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第六条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扎实推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群众工作艺术,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创新潜能和创造活力。第七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教职工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教职工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问题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了解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与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四协助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配合学校开展先进优秀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慰问活动,引导教职工自觉加强和培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良好意识。做好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社团组织,通过开展技能竞赛、文化娱乐、学术沙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实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七领导并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教职工社团开展工作,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维权、调处矛盾的能力,理念创新、营造和谐的能力。
八关注青年教师的发展,以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新老教师结对拜师等活动为抓手,为青年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了解青年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惑、困难和诉求,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切实为青年教师排忧解困。
九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十依法组织教职工加入工会,维护教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切实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第八条坚持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
第九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教职工活动,尽量合理安排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第十条 坚持“有形之家为载体,无形之家是灵魂”的理念,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进,努力将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满意的和谐、温馨之家。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私营企业中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 凡在私营企业中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为会员。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也可同两个以上企业组成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私营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作。
在建立私营企业工会委员的同时,依法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营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至5年。
私营企业工会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第十条 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1人;职工人数不足200人,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工会主席1人;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应按3‰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干部。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筹建的同时,应支持职工筹建工会;已经开业的应支持职工在6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政府有关部门应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所在的私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三条 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有权到生产、工作场所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凡发生企业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有权依法与企业交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协同有关方面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裁员、辞退职工,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人格、体罚、拘禁、殴打、摧残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依法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对企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什么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工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工会会费收缴标准2023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会员应履行“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的义务,学校2023年度工会会费收缴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
??????本校在册的工会会员。
??????二、缴费标准
??????每人每月按10元收取,全年共计120元。
??????三、缴费日期
??????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2023年度的工会会费收缴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各教学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收缴工会会费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凡缴纳2023年度工会会费的会员,方可享受会员福利及参加本年度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活动。
??????3.请各单位负责工会工作的老师在12月10日前把会费交到财务处。并将缴费凭证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到校工会办公室710。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下面YJBYS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腐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