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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和国际象棋的游戏规则,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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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围棋的棋具

1. 棋盘:由纵横各十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构成,形成361个交叉点,简称为“点”。棋盘整体形状以及每个格子纵、横向相比,横向稍短,通常为每格2.4厘米:2.3厘米。棋盘上标有九个小圆点,称作“星”。中央的星又称“天元”。

2. 棋子:棋子分黑白两色,形状为扁圆形体。棋子的数量应能保证顺利终局。正式比赛以黑、白各180子为宜。

第2条 围棋的下法

1. 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

2. 空枰开局。

3. 黑先白后,交替着一子于棋盘的点上。

4. 棋子下定后,不再向其他点移动。

5. 轮流下子是双方的权利,但允许任何一方放弃下子权而使用虚着。

第3条 棋子的气

一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这些棋子就相互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色棋子存在,此处的气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气,就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4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清理出棋盘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二种:

1. 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2. 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5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

第6条 禁止全局同形

着子后不得使对方重复面临曾出现过的局面。

第7条 终局

1. 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时,为终局。

2. 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时,为终局。

3. 双方腊携连续使用虚着,为终局。

第8条 活棋与死棋

1.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2.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第9条 计算胜负

着子完毕的棋局,采用数子法计算胜负。将双方死子清理出盘外后,对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棋盘总点数的一半180.5点为归本数。一方总得点数超过此数为胜,等于此数为和,小于此数为负。采用贴子方式的围棋竞赛,另行制定胜负标准。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10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竞赛规程对此应作明确表述。猜先的顺序是:先由高段者握若干白子暂不示人。低段者出示一颗黑子,表示“奇数则己方执黑,反之执白”,出示两颗黑子则表示“偶数则己方执黑,反之执白”。高段者公示手握白子之数,先后手自然确定。双方段位相同时,由年长者握子。

第11条 贴子

正式比赛采用黑棋贴子制度,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棋贴还3又3/4子。例如黑方总共得185子则黑胜3/4子,得184子则黑负1/4子,得184.5子则为黑胜1/4子。

第12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均应采用计时制度。

第13条 终局

1. 除总则第7条的规定外,凡参赛一方弃权或被判负,判和的棋局,也作终局处理。

2. 双方确认终局的次序是:先由轮到着手的一方以简洁的语言表明“棋局结束”、“棋已下完”,对方予以回应,终局即告成立。

第14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在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规定的暂停时间一到,裁判员应立即指示对局双方退场,同时暂时关闭计时器,待续弈时重开计时器。

第15条 棋手的职业道德和赛场纪律

1. 棋手参赛,一律不得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作弊行为。

2. 棋手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3. 比赛时,棋手不准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4. 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不准与其他人议论该局,不准查阅有关资料。

5. 比赛中禁止参赛者与其他人谈论与本局有关或与本队有关的内容。实属必要的谈话,应经裁判长许可并在裁判员监督下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分钟。

6. 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7. 棋手进入赛场必须关闭手机,呼机。

8. 棋手在对局中吸烟,必须符合比赛当地的法律和赛会的规定。

第16条 棋手的权利和义务

1. 弘扬职业道德,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赛场秩序,确保竞赛顺利进行是棋手的义务。

2. 读秒时,棋手有查询剩余时间的权利。如读秒至最后一分钟而裁判未以相应方式读秒,棋手有权利要求裁判员按规定从读错之处重新读秒。

3. 对于妨碍正常比赛的违规行为,棋手有提出意见和申诉的权利。但对于一局棋中对手违规行为的具体申诉,须在对局进行当时立即提出,逾期失效。

4. 在双方正式确认胜败结果之前,棋手有权提出复核。对方有义务真诚配合复核。经对局双方和执行裁判正式确认的胜败结果,任何人均无权改变。

5. 对局中一方离席期间,对方可以下子。当离席方回席时,对方有义务指明落子点。

6. 比赛终局后,棋手有整理好棋具并按规定退场的义务。

7. 参赛棋手有准时参加赛会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裁判法则

第17条 行棋

1. 已由赛会确定先后手的比赛中,如开赛后拿错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许改正。超过10手棋之后,一律不予改正。此后的编排工作以原先赛会确定的为依据。

2. 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下两着,判第二着无效并警告一次。

3. 棋子离手,表示着子权完成。完成着子权后,再将棋子拿起下在别处,称为悔棋。发生悔棋时,由对方于下一手着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为有效。悔棋无效,判棋子放回原处,并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于棋盘,经对手同意后,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裁判长裁决。

4. 在使用计时器的比赛中,须于着子之后才能按计时器。着子之前或与着子同时按计时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

5. 比赛途中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无法确认原处时,允许挪子于双方一致认可的点。如果双方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 移动之子挪至合理点;

(2) 移动之子有效;

(3) 和棋;

(4) 重赛;

(5) 双方均负。

采用电脑进行积分编排的比赛,由于编排时成绩一项不可空缺,不能判双方均负时,允许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轮次的编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证据,则应判移子者为负。

6. 比赛中,因非对局双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乱,经复盘,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复盘次序继续比赛。如果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判:

(1) 和棋;

(2) 重赛;

(3) 双方均负。

双方均负之后的抽签,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的原则处理。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中散乱了棋局,允许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