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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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07 22:09:05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条例
1、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3、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 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