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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全国出租车牌照都是归个人所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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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二0二三年出租车司机年龄新规定文件再哪能查到

交通部二0二三年出租车司机年龄新规定文件在交通部能查到。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交通补发布新《条例》将巡游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转化为车辆经营权,将网约车纳入立法规范其发展,也取消了出租车从业人员户籍和居住证限制,年龄放宽至65周岁。同时,改革价格机制,顺应市场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新规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出租车举报有什么后果

出租车被举报的后果有对于出租车司机违反规定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如果出租司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则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出租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罚款5000-10000元,并勒令改正,情节严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出租车被投诉罚款金额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相关规定,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许可,设置客运服务标志,可以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和提供电召服务,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以乘客为本,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本市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构建经营者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监管和服务平台,创新运营和监管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
  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编制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科学确定运力投放条件,合理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动态监测机制,每年对市场供求状况、城乡交通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计程与计价设备数据等进行评估和分析;在达到运力投放条件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投放运力指标。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示范合同文本;
  (二)倡导、教育和督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调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之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开展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等服务;
  (六)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增值服务建立合理的作价规则;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督促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 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动态监测评估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所在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统筹纳入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
  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数量、期限、经营方式、运营区域等内容,并且应当明确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时,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2023年出租车新政策解读

2023年出租车新政策: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2、深化巡游车改革;
3、规范网约车发展;
4、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5、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6、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台湾称作计程车,湖南、广东及港澳地区称为的士,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一带则称为“德士”,上海称作差头即为计程表或 里程计。
出租车司机的义务:
1、营运时携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着装,仪表整洁;
2、保持车辆号牌齐全清晰,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更换坐椅套并定期消毒;
3、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安全行车,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4、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按规定使用对讲通信设施;
5、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车载收费设施,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6、不得拒绝载客,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
7、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8、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岗位培训;
10、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客运服务的规定。
出租车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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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此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2022年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坚决阻断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疫情传播链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前,须要求所有乘客全程佩戴口罩、查验“两码”,对两码异常的,不得承运,并向所属企业和属地疾控部门报告。
??????2.出租汽车不得跨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属地行业管理机构要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在疫情防控期间划定电子围栏,对超越电子围栏经营的车辆,由监管平台通知驾驶员立即返回。拒不返回的,由行业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
??????3.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市县际交界处,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疫情期间不得拼客,减少乘客聚集,降低传播风险。
??????4.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须经属地疾控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5.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对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驾驶员、经营者或所属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6.请广大市民在乘坐出租汽车时,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合力防控疫情蔓延,共同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性禁止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7日

是不是全国出租车牌照都是归个人所有?

不是归个人所有。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1、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5、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扩展资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