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第五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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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12 19:23:46

宜春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中,有一系列严格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公平和合规性。
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承担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的监督职责,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其合规进行。
其次,如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在执行提取业务时出现违规行为,如违反本实施办法,将会受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严厉处罚。他们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以示警戒。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果他们在初审环节存在疏忽或故意造假,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流失和冒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介入调查,并要求单位立即改正,同时追回被非法提取的公积金,维护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障职工的权益,第十九条强调了职工的举报权利。任何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职工都有权揭发和检举,而且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确保了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扩展资料
宜公管字[2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