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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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11 23:58:09

在湖北省的林业管理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地林业发展近期规划与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体现了规划先行的原则,确保了林业发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森林经营单位应遵循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方针,强化森林资源的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与经济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多种产业与林产品的深度加工,以提高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丰收。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营与集体林场的发展。对于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与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建立林场,这不仅有助于生态修复,同时也为当地经济发展开辟了新途径。
新建、扩建、改建属于国家计划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以森林资源为原(燃)材料的林产工业品加工企业,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与审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这不仅保护了森林资源,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与支持,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林地、林权管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3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